潤滑油容器商品製造輸入責任業者注意囉!請記得於每單月30日前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,申報前二個月潤滑油容器商品的營業(進口)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,以免受罰。 

        環保署表示,由於廢潤滑油屬經濟價值高、有害物質成分低的廢棄物,且市場再利用體系健全。該署已公告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列管為應回收廢棄物,回歸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,故製造及輸入「潤滑油」的業者已無須再向環保署申報潤滑油營業(進口)量。因此,潤滑油責任業者於101年1月30日前完成100年第6期營業(進口)量申報作業後,無須再申報潤滑油營業(進口)量。環保署特別提醒業者,雖然製造或輸入潤滑油的責任業者已無申繳義務,但是所製造或輸入的潤滑油商品是以17公升以下的容器裝填,仍然要依規定,上網向環保署申報容器商品的營業(進口)量,並依照該署公告的容器材質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。違反規定者,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可處新台幣6~30萬元罰鍰。 

        針對申報及繳費相關問題,可撥打資源回收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-085717(諧音:您幫我‧清一清)或洽詢輔導專線(02)2370-5888分機3414~3420,或上環保署資源回收網查詢(網址:http://recycle.epa.gov.tw/epa/index.asp)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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